黑龙江省拜泉县法院贾某义同案不同判是疏忽是故意?!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上京
         因被执行人梁某岩、朱某丽欠我63.3万元借款不还,我于2014年判决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查封了二人的房产400平商服楼,可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将房产以低价顶账的形式转移到梁某岩第二位妻子张某名下,再由张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房产为她所有,而主审法官贾某义在梁洪岩涉嫌恶意转移财产、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却判决顶账行为成立。

 

      一、主审法官贾某义在此案审理中存在多处违反法律法规错误行为:1、以审代执。2、同案不同判。3、适用法律法条错误。4、审理案件渎职推卸责任给院审判委员会。
     1、以审代执:
    
查封房产及解封房产本应是法院执行局的职权,可法官贾某义却越过执行局,由他判决直接立即解封执行局查封的房产,贾某义判决非法解封被执行房产,帮助被执行人逃避了执行局执行。
    
2、同案不同判:
    
法官贾某义在“拜法执异字[2015]第2号”、“拜法执异字[2015]第10号”裁定中适用法律及裁定都非常正确,而只有在此案“拜法执异字[2015]第6号”裁定中错误裁定,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实体违法。变相配帮助执行人逃避了执行,致使执行人的债权近10年无法执行的后果,给执行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适用法律法条错误:
   
法官贾某义适用民事诉讼法227条法律条款时与本条款意思相违背,法官贾某义无权直接裁定解封执行局查封的房产,其解封行为明显是执行错误。
     4、法官贾某义将审理案件的渎职行为推卸院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决结果确实可能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但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承担着重要职责,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律适用的初步分析等。
    
主审法官不能以判决结果是审判委集体做出的为由完全推卸自己的责任。主审法官应当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对案件的审理质量负责。如果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主审法官不能简单地认为判决结果由审判委员会做出自己就没有责任。
    
法官贾某义辩称错误裁定不是他个人行为,是“院委会”的决定,与他本人无关,是错误的,是不负责人的言行。
    
2024年1月29日拜泉县检察院出据“黑拜检民执监[2024]1号”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拜泉县法院法官贾某义在“拜法执异字[2015]第6号”裁定中存在违法违规错误!并提出拜泉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拜泉县检察院。
     时至今日,拜泉县法院没有对违法法官贾某义做出任何处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也置若罔闻。
     拜泉县法院的做法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应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对违法法官不处理会让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降低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拜泉县法院的做法破坏法治秩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官违法却未受处理,会破坏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秩序,使法律的执行失去公正性和一致性。
    
拜泉县法院的做法影响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其他法官效仿不良行为,从而影响整个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拜泉县法院的做法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尊严和权威,降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愿,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拜泉县法院的做法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容易引发民众的不满和抗议,进而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总之,对违法法官不处理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破坏法治社会的基础。

 

 

      在这10多年的法院伸冤之路也是我患癌十余年治病之路,现癌已转移鼻窦癌,左眼已经失明,现入院手术,都是靠亲戚朋友拼拼凑凑,每日增长的医疗费用,我们实在是难以支撑。后续需要进行长期的住院观察治疗。我已拿不出更多的钱来维持后期高额的医疗费用,我不知道在我有生之年还能不能看到我案件的结果。
     
最后我恳请市、省、全国两会代表、新闻媒体关注此事,恳请有关部门将此事依法立案侦查,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追究拜泉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违法、渎职、失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立案调查,还本人一个公道!
    
最后我承诺:我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若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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